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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管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


(2016年5月19日第4次院务会通过)


 

第一条 为了繁荣学院学术,促进学院教师创作精品力作,规范学术著作资助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院成立政管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,资金支出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。

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编教师和学科在我院、编制在学校或职能部门的教学科研人员。

第四条 本办法对学术著作的定义执行学校科研典的规定。我院教师独立完成的著作,字数须超过10万字;合作完成的,我院教师须为第一作者,且撰写字数在10万字以上。

第五条 学院建立“著作资助个人申请——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——按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额度”的工作流程。

第六条 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,院学术委员会委托3名同行评议人进行匿名评审。评审采取百分制打分、计算平均数的方式。平均分在90分(含)以上的,每本著作资助3万元(对出版社的要求是B类以上);平均分在80分(含)—90分的,每本资助2万元;平均分在70分(含)—80分的,每本资助1万元;平均分在70分以下的,不予资助。

第七条 凡已接受出版资助的,年底学院的科研考核奖不再予以奖励。

第八条 作为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出版的(扉页载明或书中有明确说明),或受到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的,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不予资助。

第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时,须提供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务会。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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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19日